问题 | 收养关系解除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有: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自行恢复。 一、养子女有赡养的义务么 养子女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被领养的儿子亲生父母有权要回宝宝吗?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三、过继出去的子女是否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过继出去的子女是否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情形对待。 从法律规定上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过继出去的子女是对生父母遗产没有继承权。符合相应的情形时也具有继承权:如果生父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而将财产处分给过继出去子女的,享有继承权。另外就是过继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也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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