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法人已成立。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了民事责任,那么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