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国法律规定监事的义务准用董事义务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义务原则上适用于监事会成员,监事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基本相同。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54条、第148条第2款对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第150第规定了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监事如果发现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却不予以监督,发现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却不要求其予以纠正,即构成违反诚信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其处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因此,如果监事怠于行使监督权,致使公司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失职监事缺乏惩罚机制,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其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规定监事失职的法律责任,使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监事对公司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监事的赔偿责任。监事怠于行使监督职权,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监事承担连带责任。监事的职责在于监督,其监督行为依赖于董事、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一般为董事、高管人员的不法经营管理行为,因此,监事的责任应该是一种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发展是社会经济繁荣昌盛的基础,公司的合法组建和运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广大投资者、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为了维护公司法的权威性,我国公司法应当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违反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就是要制约并规范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立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解决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法律公平正义的最终价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