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以下家庭;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周岁以上;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个人; 4.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三)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四)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在芗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2.在芗城区无房;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个人或家庭。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