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中负责侦破案件的警察如何处置? |
释义 | 针对公安违法办案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投诉,如果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便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警察处置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章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置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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