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申请破产和解会免除债务吗?
释义
    破产和解不能免除债务,和解制度的目标不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而是为使企业免遭破产厄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一、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是什么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因和解而终结的法律效力为: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剥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重归破产人;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对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限制,因和解的旅行完毕而解除。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6: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