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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人借款和股东有关系吗
释义
    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贷款,股东的利益会受损。如果是个人名义贷款,那对股东影响不大。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一、公司的股份和股权哪个重要
    股权比较重要。
    1.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份是指股票持有人拥有的权益对应于其持有的股份以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根据股东地位向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票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股票期权。
    3.股东是股权的主体,一般来说,公司是资本组成的经济组织,因此,无论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4.股票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的度量单位。将企业资本分成股票,发行的股份即为资本总额。
    5.股票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持有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就是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是按比例划分的,不叫股票,而是按比例大小决定了股权比例。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融资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份是股份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
    1.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
    2.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的资产总价值,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车子等。。
    净资产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的资产总价值,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车子等。企业的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司全部资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财产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三、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股东的权利有:
    1、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利润,享有股息权;
    4、发行股票请求权;
    5、股票转让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破产时剩余财产的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类型和数量,股东的概念是对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个人或单位。因此,股东既有一定的权利,又有一定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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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