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抚养权变化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蔚XX(男)尹XX(女)19XX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X强由尹XX抚养,蔚XX每月向尹XX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X强4岁。 1998年,尹XX再婚,并与其夫张XX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X宇。在与蔚X强的生活中,张XX与蔚X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XX有经常打骂蔚X强的行为。1999年,蔚XX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X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X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XX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XX诉称:其与被告尹XX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X强由女方尹XX抚养。但离婚之后,尹XX再婚,由于尹XX再婚之夫张XX对蔚X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X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X强由蔚XX抚养。 尹XX辩称:我与蔚XX离婚之后,对蔚X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XX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X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某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二岁的蔚X强的意见。代某表示十非高兴与蔚X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X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XX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XX抚养,尹X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