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只有经营权,还有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 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