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下列情形,一般被认定为个人债务:1.一方在婚内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一方在婚内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在婚内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条、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