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的人应当及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如果被告知了聘请辩护人的权利,但没有聘请辩护人或者辩护人未能及时到达,询问人员不得进行证据收集和询问。但是,如果被拘留、逮捕、羁押的人视情况而言,可能会对证据的抹杀、毁损、变造等情况构成威胁,询问人员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在必要的条件下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被告人在侦查、审判中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第一个审讯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未聘请辩护人或辩护人未能及时到达的,可以进行询问,但不得进行证据收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被逮捕的人进行询问,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未聘请辩护人或辩护人未能及时到达的,可以进行询问,但不得进行证据收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被羁押的人进行询问,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未聘请辩护人或辩护人未能及时到达的,可以进行询问,但不得进行证据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