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程序 |
释义 | 1、引导侦查取证程序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制发《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为侦查机关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有力引导。要出具一份高质量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承办人不仅具有良好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还要对侦查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实践中,有些承办人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对逮捕证据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反映在《意见书》中表现为,所列继续侦查事项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公安机关取证完毕也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者所列继续侦查事项可行性不强,导致公安机关补证工作难以开展;有些承办人所列继续侦查事项过于空洞、宽泛,难以起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作用。捕后引导侦查取证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撰写高质量的《意见书》,有力引导侦查取证,有效打击严重犯罪,是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和必须苦练的基本功。 2、捕后定期审查程序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至羁押期限届满前,对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和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延长羁押期限或者撤销逮捕的决定。捕后定期审查也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通过定期对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情况进行延伸监督,一方面能够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推动捕后侦查取证进展,促使案件证据达到定罪标准,从而实现其打击犯罪的程序功能;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无法继续取证或继续取证效果不理想等情况,及时做出撤销逮捕决定,从而实现其保障人权的程序功能。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准备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将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侦查监督部门如果认为仍未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而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并坚持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出撤销逮捕决定。 实践中,相当比例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批捕后,公安机关没有就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便直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少数案件捕后作无罪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捕后及时了解侦查进展,承办人作为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定期审查职责,认为确实无法取得定罪必需证据的,及时果断撤销逮捕。第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通过建立报告制度等方式,明确限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必须征询侦查监督部门意见。第三,加强与公诉部门的配合,通过建立备案制度等方式,确保未经侦查监督部门把关的案件不流入审查起诉环节。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仅适用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重大案件”的范围还缺乏统一标准,一般根据案件类型、预判刑期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界定。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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