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此我国目前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我国是承认的,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的权利,但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夫妻双方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不承认有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夫妻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