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同等责任下的赔偿原则,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各方按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无过错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反悔,需有充足理由,可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提出异议,法院根据庭审调查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这个问题的性情如下: (1)同等责任不是所有花费都一人一半,先在交强险内全赔对方,超出部份一人一半; (2)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1、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能否被交警部门采纳或被法院采信,要视实际情况而定。有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的,一般反悔有效。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作出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决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反悔,提出异议和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的处理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疏漏,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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