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案件当事人若是想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必须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法院批准鉴定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一、如何防止笔迹鉴定时间 对合同当中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申请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相关规定,笔迹鉴定机构可以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件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过,笔迹形成的时间有可能受到纸张的种类,油墨的色料,保存的环境、湿度等各方面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