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合作开发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
释义 |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原则上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不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情形。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应该如何认定此种情形下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合作开发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分歧。本文以最高院一则上诉案例为分析对象,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合作开发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详细研究和探讨,并对合作开发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0年3月6日,某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订立《危房改造协议书》。约定物资公司将车站东街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甲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改造。 2000年7月21日,某市建设局给甲房地产公司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批复。同年,甲房地产公司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0年9月10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某市中华名吃城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主要约定:金港公司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乙房地产公司出具所属房屋产权的认证手续;承担合同约定乙房地产公司投入的500万元资金和50%建设资金之外的所需资金及项目总施工建设面积的50%。乙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前期500万元资金的投入;负责建设项目50%的土建工程;承担15万元本项目土地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费用等。 同日,双方又订立了《联合开发某市中华名吃城合同书附件具体分配方案及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对双方负责施工的楼座作相应的调整;对建成房屋分配进行调整等。 《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订立后,乙房地产公司从2000年9月12日起至2001年6月28日共支付甲房地产公司款项4,491,102.20元,乙房地产公司认可甲房地产公司将200万元用于工程前期办理手续支出,剩余2,491,102.20元甲房地产公司未用于工程建设。 2000年9月25日,某市土地管理局向甲房地产公司下发了缴纳土地使用费通知书。同日,甲房地产公司给某市土地管理局出具报告,做出交款计划。2000年9月26日,甲房地产公司从乙房地产公司投入的工程前期费中向某市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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