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后者,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为了解决拆迁户的住房问题,向其提供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在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约,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与违约处理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是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付的款项等;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等。同时,在处理违约问题时,应当考虑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质,如何保障拆迁户的住房权益,避免出现社会稳定问题等。因此,在处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与违约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稳定的处理结果。 结语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符合条件则有效。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在处理违约问题时,需考虑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质,保障拆迁户的住房权益,避免社会稳定问题。处理结果需公平、合理、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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