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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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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