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免征、减征等。奖金、国债、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给和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复员费和退役金等免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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