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合同无效及后果 |
释义 |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分类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属客观表意不能的合同无效、外部表意不能的合同无效。进一步细分,法律的规定则是根据违法内容进行的分类,可梳理归纳为以下,并可以根据内容的不断变化,逐一罗列。 1、违法发包无效; 2、违法转包无效; 3、违法分包无效; 4、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效; 5、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6、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 7、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无效; 9、其他内容的无效。 二、建筑合同无效的责任 1、财产返还---无过错 返还财产是一种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因无效的合同关系取得、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合同无效后丧失合法依据,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2、折价补偿----公平 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损害赔偿----过错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凡是因合同的无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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