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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陵水征地赔偿明细表
释义
    陵水征地补偿资金明细:
    (一) 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村(居)委会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拆迁安置补助款。拆迁安置补助款专项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由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用于征地过程中预先没有估算到的其他补偿费,含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新增或提高部分。
    (五)工作经费。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村(居)委会开展征地工作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误餐费、生活补助、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
    (六)利息收入。年结转入基本户,作为村(居)委会日常费用及非生产性支出。
    征地补偿资金审批程序:
    (一)根据县政府相关征地补偿文件,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召开村民(或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二)确认土地权属,清点青苗等其他附着物,编制征地补偿明细表和征地补偿资金发放汇总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等构建物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县审计局评审),经县审计局评审出的补偿金额,不再开村民(或代表)会议,可直接支付。
    (三)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将勘测清点明细情况、资产价格评估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在村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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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