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