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因工作三天被辞退,能获得相应工资吗? |
释义 | 员工工作三天被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要求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的误区包括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低于规定标准、不提供工资清单、不支付计件制工资等。停工、停产期间也不能减少或停止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工作三天被辞退是有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的误区 1、发放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2、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4、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5、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6、不向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支付工资; 7、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8、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9、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工作三天被辞退是有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工资支付中,要避免一些误区,如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不低于规定标准、提供工资清单等。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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