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协议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按照规定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劳动法》(1995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规颁布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生效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上作为鉴证机关及鉴证人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2007年11月9日公布并于该日生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该文规定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予以废止。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驱动,虽然各省在制定示范文本时在内容上已不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盖章并签署意见,但各地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仍在文本最后加入了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的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按当事人的约定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必到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也节省了鉴证费用。 一、劳动合同鉴定费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理人,如劳资处、科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但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劳动合同书及其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和《劳动手册》;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鉴证机关审核:鉴证机关的鉴证人员按照法定的鉴证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鉴证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核实;鉴证人员有权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纠正:当事人对鉴证人员的处理认为有不当之处时,可以向鉴证人员所在的劳动行政机关申诉,要求作出处理。劳动合同鉴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鉴证机关交付鉴证费。 (3)确认证明: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予以确认,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附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和鉴证人员签名的鉴证专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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