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如下: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7、原物与孳息物: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