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与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表现形式有哪些? 1、隐匿企业财产 破产企业其全部财产均应清偿债务。但是,目前有些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不是考虑尽力清偿债务,而是通过种种方法尽量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常见的作法是债务人甚至是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优质资产抽走。或是将企业分立,将优质资产部分另行设立或与他人联营设立企业。以仅剩的少许废旧资产的空壳企业来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在以空壳企业的名义申请破产,达到逃债的目的。此所谓金蝉脱壳。 2、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通常表现为以向强势企业整体出售财产为名,强制性地低价处理临界破产企业的财产,即不征求债权人意见,也不允许其他人购买。有的甚至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意下如此为之转移财产。 3、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下,数个下属企业之间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过渡,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双方恶意串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有的人伪造合同担保日期,规避法定的无效期间,以使个别债权人提前受偿,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的临界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是全部的清偿,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5、放弃债权 行为人在破产的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或是以明示或是暗示的方式将债权无偿让渡第三人,造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受偿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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