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报经谁批准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申请解除证据保全措施,应当报请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批准。 证据保全是指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变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行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申请解除证据保全措施,应当报请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批准。这意味着,在申请解除证据保全措施时,需要向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经该法院批准后方可解除。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证据保全措施并不代表该证据无效,仍可以作为其他证据与案件相关事实相互印证。同时,如果证据保全措施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因保全措施导致被保全财产无法正常使用等,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申请。 如果需要对已经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是否也需要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是的,如果对已经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需要再次申请执行鉴定,并经由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批准。鉴定结果应当提交该法院,由该法院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保全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目的是确保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在解除证据保全措施时,需要报请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对已经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同样需要经由执行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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