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