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传唤的程序 刑事传唤的程序: 刑事传唤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刑事书面传唤程序需要出示相关证据,并且要嫌疑人在证件上签字,而刑事口头传唤程序要出示工作证件,并且注明口头传唤的过程。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二、刑事传唤的审批权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传唤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三、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