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的基数是什么 |
释义 | 带薪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年休假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何 1、年休假补贴的基本规定 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具体计算公示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2、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300%x应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资,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主动离职年休假没休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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