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要约有效期 |
释义 |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一、规定承诺的期限有哪些 规定承诺期限的后果主要包括: 1、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延,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的,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认可该承诺的除外; 4、按照通常情形能到达的,则除要约人及时拒绝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二、要约效力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约生效时间。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三、承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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