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600元能立案吗 |
释义 | 一、诈骗600元不能立案,因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最高处以拘留和罚款。 二、诈骗案立案后追回钱款不确定,需保留证据并向警方报案,如警方不立案可考虑法院维权。 三、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民警姓名了解案件进展,公安机关应在一周内办理权限范围内的案件。 法律分析 一、诈骗600元能立案吗 诈骗600元不能立案。 因为诈骗金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会构成诈骗罪,应当立案追诉。诈骗600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诈骗案立案了钱能追回来吗 诈骗案立案了钱不一定能追回来,要想把钱追回来,首先就要保留证据。然后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迅速拨打110或到派出所进行报警处理,向警方详细陈述事情经过,并提交相关证据,尽可能通过警方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公安机关称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维权者可要求其出示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以便确定下一步维权的方式。如果你掌握骗子确切身份信息,而警方最终又不立案处理的,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索偿。 三、诈骗案怎么查案件进度 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结语 针对诈骗600元是否能立案以及追回被骗钱款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因此无法立案。若要追回被骗钱款,需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事情经过并提交相关证据。然而,追回被骗钱款并非必然成功,需根据警方的办案进度和结果进行维权索偿。报案人可以通过报案回执单上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应在一定时间内办理案件,若未能办妥,需说明原因,并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进行及时转交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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