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登记的婚姻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
释义 | 没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一、离婚后对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后,债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承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该笔债务也必须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后,有权找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对于非共同债务的部分,应当由举债人个人偿还,另一方无偿还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需要综合该笔债务的用途综合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笔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确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时候确已追认的,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所负的债务是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或者是一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但是,债权人能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的,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怎么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一、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些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协议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婚前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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