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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岗是否符合劳动法规?
释义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复函,用人单位可变更职工岗位,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在调岗时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能力和技能相适应。员工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但如岗位不合适,工作单位可进行调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在一定程度有选择自己的岗位的自已,如果如果需要给员工进行调岗的话,需要征求员工的相关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进行调岗的话,工作单位不随意进行调岗,但是如果该岗位者不合适岗位,那么工作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岗位调离。
    结语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变更职工岗位的问题,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况,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在进行岗位变更时,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并保持调整后的岗位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员工在一定程度上有选择自己岗位的权利,如果需要调岗,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工作单位不能随意进行调岗,但如果岗位不适合该员工,工作单位可以进行岗位调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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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