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有什么 |
释义 | 1、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是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一、合同终止和解除有哪些区别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只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既可以适用一方违反合同也可以适用无违反合同的情形;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下: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合同终止原因有哪些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有: 1、履行完毕; 2、免除; 3、抵销; 4、提存; 5、混同; 6、解除; 7、情势变更。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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