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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情况。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上海允许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变更的书面形式包括工资单、通知等可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形式。江苏允许合法合理和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或书面约定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但需对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允许实际履行变更。浙江允许适当变更,规定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劳动者应服从安排;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变更,且对报酬及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怎样变更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履约的期限偏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除了具有经济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其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将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又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
    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进行。
    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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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