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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费是否有保险赔付
释义
    交通事故鉴定费符合保险范围的有保险赔付,具体规定如下:
    1、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2、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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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