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根据父母双方的协商而定。或者是父母双方有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有抚养能力)。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