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政府主导拆迁中,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部分。 2、返还款人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二、 企业所得税 由政府部门将 土地出让金 部分返还予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 土地出让金返还 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财税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土地增值税 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 所有权转移 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