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转让并不是主从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在法律定义上如何定义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主合同顾名思义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未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对来说,从合同是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譬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 一、从合同的特点: 从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二、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从合同的关系是基于内容上的彼此实质联系,又多体现在确定合同效力、诉讼时效和反映依存关系等方面。 2、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综合同体,从合同从效力等方面附属于主合同,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及选择性,主合同权利人即可以选择一并起诉或申请仲裁从合同当事人,也可有先后顺序,抑或放弃权利,因此,在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且从合同无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辖的约束就明显不合法,也不合逻辑了。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从合同当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