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的必要步骤 |
释义 | 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追缴,确定财产来源后退还给被害人。依据法律规定,退赃退赔行为可减轻刑罚幅度,非暴力型犯罪可减20%~30%,轻微暴力型犯罪可减10%~20%,严重暴力型犯罪可减10%以下。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1、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 2、确定财产的来源; 3、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退还给被害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2.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轻微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严重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案中的关键调查步骤 在处理诈骗案时,进行关键调查步骤至关重要。首先,调查人员需要收集关于案件的所有可用信息,包括受害者和嫌疑人的个人背景、涉及的财务交易以及相关证据。其次,他们将进行目击证人的询问和面谈,以获取更多关于案件的细节和线索。同时,调查人员还会分析银行记录、电子通信和其他相关文件,以查明任何不正常的活动。此外,他们可能会与其他执法机构、金融机构和专业顾问合作,以获取专业意见和支持。最后,调查人员将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总结他们的发现,并为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提供建议。通过遵循这些关键调查步骤,能够更好地揭示诈骗案的真相,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结语 通过对诈骗案件的调查和追踪,公安机关将负责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在确定财产来源后,如果确认财产属于被害人,应退还给被害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行为,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的弥补程度和数额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通过关键调查步骤,包括收集信息、询问目击证人、分析相关文件以及与合作机构合作,可以更好地揭示诈骗案的真相,并为受害人伸张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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