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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罪人跑了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局应当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逃跑,如果是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被批捕,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如果是取保候审阶段逃跑,将会取消取保候审,积极追捕。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批捕吗
    1、在逃的人一定要批捕。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3、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4、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管辖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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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