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资格剥夺后是否可恢复? |
释义 | 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和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人必须证明悔改并适宜担任监护人,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然而,对于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行为的原监护人,一般不得恢复其资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进一步伤害。 法律分析 一、可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恢复监护人资格: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40.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因此,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提交的证据应该证明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二款这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未成人身心损害较重的原监护人,是不能恢复其资格人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可被剥夺。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并适宜担任监护人,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于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行为,以及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并造成重伤等情节恶劣的监护人,一般不得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的存在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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