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流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要验资,你去银行开户的时候要跟银行说清楚,你要开的是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开验资专户是不需要验资企业的公章的,可能你去开户的时候没说清楚,一般开验资户,带上工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相关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就可以开具,预留印鉴一般用个人股东或者新公司的法人人名章就可以。办理流程:(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五)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 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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