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犯罪性质的欺诈行为应如何惩罚? |
释义 | 不构成犯罪的诈骗罪应受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受理不足3000元的案件并开展串并案件;电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进行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具备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特征,同时符合其他罪名构成要件时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不构成犯罪的诈骗如何处罚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不足3000元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安机报告,开展串并案件,若多地都有此类案件发生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串并案件中没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待查明违法行为人后,可给予行政处罚。 《中答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电信网络诈骗等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处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如果行为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的短信内容不属于诱骗他人处分财产的,一般不以诈骗罪定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若数额较大且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未遂诈骗,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不足3000元的诈骗案件,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开展串并案件。对于电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根据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不同,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依法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符合诈骗罪特征外,还应具备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等特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罪行构成要件,将根据情况选择适用重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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