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合同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土地纠纷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流转费和土地承包费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二、海南土地流转政策 确把握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林业生产,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但是,目前我省个别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截留转包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村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导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承包地摘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产依法流转承包地。农户承包地的流转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应当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三、土地流转形式的形式有哪些 1、土地转包,即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土地转让,即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6、反租倒包,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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