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案件的,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在其管理范围内受到侵害,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或由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未尽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