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亲属关系间的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