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车辆多久可以自动解封 |
释义 | 查封车辆自动解封的时间是财产保全期限过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续封的申请,就会自动解封。汽车的保全期限是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 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打架报警多久自动结案 对于出现打架的情况,一旦报警后,如果是属于治安案件,一般是30日之内,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那么结案的时间就会比较长,一般在三个月之内进行结案。 哪些东西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此,查封、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扣押所指向的目标,主要是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场所、财物等。涉案的场所和设施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场所和有关器材、设备等,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车间、设备,非法经营的商店,从事“黄、赌、毒”活动的场所等。涉案财物是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料、有关帐表、单据等,如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违法物品的车辆,赌博使用的工具,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具体明确,涉及的场所和财物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可能是证明行政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也可能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涉案,是指与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有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与行政机关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不应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几下几类:一是作为违法行为结果的物。如卫生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二是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如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三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九条中将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是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如《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能否重新查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厂房?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已经查封的厂房重新查封。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便作为证据或执行标的。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查封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三是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物。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具有非制裁性,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既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一般只是加贴封条,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而查封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防止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封,就已经达到了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会出现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需要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再办理有关移送或者移交手续。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其它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一条有效途径。可见,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在性质与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区别,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则是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确定的前提下而对相对人的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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