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有: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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